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07]39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换证对象
持有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的企业。
二、延期换证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的检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测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检测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三)检测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6、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被记一般不良行为二次以上(含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一次以上(含一次)。
(四)检测资质批准达到二年及以上的检测企业,其注册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标准。
三、延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检测企业申请
检测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提交《延期换证申请表》(附件一)。省管检测企业向省质安总站申报延期换证。
(二)延期换证审批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延期换证检测企业的基本条件,并在企业提交的《延期换证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的检测企业的《延期换证申请表》,并核对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和原件。
四、其它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机构,仍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视为放弃延期换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凡有效期满,不具备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按照新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程序、标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新核发企业资质。
(三)《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中规定的有关注册工程师替代暂行办法及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起废止,相关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
附件:《延期换证申请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